社團法人台灣本土文化推廣發展協會

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

109年7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7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 會員之資格: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熱心於本土觀光文化推廣、教育與服務之自然人。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法人、公私機構或團體。
  •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生。
  • 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常年會費20倍或年續繳納常年會費30次者。
  •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位自然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 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

本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會員在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任何個人或團體,須取得本會會員身分且經由本會同意後,方得使用本團體標章。會員如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本會查證審查後,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 管理及督導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社會及網際網路規定之慣例。
  • 本標章使用於文件資料(會議/公文/活動申請書)、證書及感謝狀(理監事當選證書/與本會活動相關證書/感謝狀)、活動證明單、名片、制服、協會宣傳務等表彰會員身分之物品及文件上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 禁止使用本標章作為傳送具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之資料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 未經協會理監事同意禁止使用本標章。
  • 不得轉售本標章及其相關資料而從中牟利。
  • 不得蓄意侵犯、毀謗、重傷本標章的權利。
  • 違反規費之處理規定:
  • 會員違法致損及團體利益者,應予以警告改善、退會、停權或開除會籍;其遭退會、停權或開除會籍者,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
  • 會員不當使用本團體標章,未依限改善者,應予退會、停權或開除會籍;其遭退會、停權或開除會籍者,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
  • 任何個人或團體於所傳輸或儲存的資料及任何形式的檔案,未經本會同意而不當使用本標章,致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標章使用規範書所載之事項、或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時,經本會查證屬實後,得隨時行使公開警告、求償及訴訟等相關權益。
  • 其他未盡之規範事宜,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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